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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并使原企业失去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所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有的兼并方式主要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 申请办理企业兼并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的主要材料证件有: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理人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兼并意向书; 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兼并的批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兼并的决议及主管部门对兼并的批文; 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 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有关处理落实兼并中涉及到兼并方、被兼并方与第三人关系的材料; 有关兼并的会议记录或备忘录; 兼并合同文本; 公证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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