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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证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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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障证人的安全?
  
  保障证人的安全,是使证人能解除后顾之忧,充
  分、客观地提供证据,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
  件的真实情况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
  证、不敢作证或不如实作证,办案人员取证难,其中很
  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
  击报复,甚至杀害等严重威胁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证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
  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影响了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证人如实地提供自己所
  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办案人员顺利地调查取证,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
  亲属的安全,特别是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是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
  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证
  人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他们的亲属知道。发现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
  作证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如及时
  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助证人转移到安全的地
  方。在侦查阶段,应当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作证保守秘
  密等。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或其近
  亲属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
  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对证人进行“威
  胁”包括以伤害、杀害、毁坏财产等人身、财产安全的
  威胁,还包括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或利用证人的困
  难或弱点进行要挟,阻止证人作证、逼迫证人作伪证
  或者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对证人
  进行“侮辱”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殴打”就是
  直接用暴力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人身伤害。
  “打击报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滥用职
  权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迫害以及威胁、侮辱、殴打
  以外的其他报复的行为,如不让就职就业,不给提职
  提薪等。保障证人的安全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刑事
  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
  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编辑: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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