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就是说,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后,在连续的一段时间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该公民的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这两个宣告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要先作了失踪宣告,经过一段时间再作出死亡宣告。一个公民失踪,既可以宣告他失踪,也可以宣告他死亡。宣告什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会使这些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于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无配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公民死亡。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该时间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时间。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怎么办?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或者宣告他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经查明确系本人重新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新判决的内容是撤销原判决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2.关于财产的处理。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判。 3.关于婚姻关系。在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已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再办结婚登记;不自愿结婚的,不能强迫办理结婚登记;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在宣告失踪后配偶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在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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