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在线竞拍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在线交易安全,促进在线交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法或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规定 在线交易受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调整。 依法通过拍卖、点击等方式达成的电子合同对缔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不得单方面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三条 定义条款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法。 在线交易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活动。 拍卖方式买卖是通过因特网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类似于拍卖的方式达成买卖合同。这种买卖有时亦称在线拍卖,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拍卖,而只是通过竞价方式缔结买卖合同。 点击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布交易信息,另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选择,并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键而完成的在线合同。 在线交易平台是在线交易发生在其上或通过其发生的网站或网络系统。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是专门营运在线交易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主体。 在线交易服务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为缔结在线买卖合同(竞拍方式或点击方式或其他方式)所必要的服务。 辅助在线交易服务是非缔结合同所必要,但有助于在线交易履行的服务,如认证、在线支付、保险服务等。 出卖人是拥有物品出卖权并在网站(含在线交易平台和自己网站)上设定出卖条件的人。 购买人是竞购物品或点击订购物品的人。 竞标人是通过在线交易平台竞价买卖方式提出竞价或出标的人。 竞拍条件是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设定的卖或买某物品的要约及其成为有效竞标人的规则,它既包括在线交易 平台设定的竞拍规则,也包括出卖人设定的物品描述、竞拍时限、价格限制和其他交易条件。 用户是在在线竞拍网站注册以其注册用户名从事在线交易活动的人。用户名是从事在线竞拍主体因在在线竞拍网站注册而获取的交易资格。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缔结并保存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在线竞拍系统和其他电子方式。 在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在线竞拍方式、点击方式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以转移物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用户协议是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和用户之间缔结的以规定在线竞拍规则和其他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消费者是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购买物品的人。为得到消费者保护,卖方须为企业。 第四条 本法调整范围 本法主要调整在线买卖交易。使用权交易可以参照适用于本法。 本法只调整在线交易平台及其相关服务,而不涉及其他网络信息服务。 只有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中的拍卖人提供在线竞拍服务满足《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时(在线竞拍即为传统拍卖),在线竞拍才受《拍卖法》调整。 第五条 限制在线交易的物品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公开自己买卖的物品,不得通过在线交易方式进行。 涉及不动产、证券交易和其他受管制交易的在线交易(含在线竞拍交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在线买卖合同的缔结
第六条 在线买卖合同的缔结 在线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点击方式或其他方式缔结。 在线交易网站中为出卖特定物品而设定竞价条件或发布物品出售信息,构成要约的,视为要约。 在在线交易网站,向不特定主体发布的要约,自其为公众获得,即生效力;向特定主体发布的要约,自该 信息抵达特定主体使用或指定的特定系统或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的时间,即生效力。 在竞价方式下,竞标人投标的行为构成承诺。一旦竞标人的投标满足竞价条件,成为最高竞标者,承诺即 生效力,亦即在要约人和竞标人之间形成有效买卖合同。要约人可以通过在线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或通过邮件或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确认;这种确认只是收到的证明,不影响承诺生效。 在点击方式下,选择物品和填写购买信息的行为构成承诺。一旦其点击“我同意”或类似按钮,承诺即生效力,亦即在要约人与购买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要约人可以通过在线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或通过邮件或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确认;这种确认只是收到的证明,不影响承诺生效。 在不能确定买卖合同按上述规则成立的情形下,要约人的确认函抵达承诺人使用或指定的特定系统或地址的时间,可以推定为在线买卖合同成立时间。
第七条 在线买卖合同的内容和修改 在线竞拍条件、物品描述等是在线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合同缔结后,当事人可以就在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磋商,在协商一致情形下,其协议内容构成对合同的补充、修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合同法又无法履行的,该合同即自行解除,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在线要约和承诺的撤销及其拒绝确认的效果 在线要约在被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但是,采用在线竞拍方式缔结合同的,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一旦有竞标人开始竞标,要约人不得撤销。 在竞标情形下,在成为有效竞标之前,竞标人(承诺人)可以撤销其竞标。一旦为有效竞标,竞标撤销行为构成违约,但基于事先明确的理由,如卖方雇用标托或卖方单方面改变竞标条件或要约内容的情形,竞标人撤销的除外。 在订购情形下,承诺不得撤回和撤销。 基于在竞标条件或双方同意理由(如有欺诈行为或其他劣迹记录的竞标人),要约人可以解除依第六条达成的合同的撤销,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撤销权必须在承诺人履行合同前行使。(要约人的撤销权)。
第九条 买卖合同的解除 除非基于合同法或其他适用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依本法第六条达成的买卖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 基于保护消费者理由,作为消费者的承诺人可以解除因重大误解和误操作达成的在线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撤销权必须在对方式履行合同前行使。在对方履行合同后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仲裁等机构解决纠纷。 在线交易的其他当事人(非消费者)基于重大误解和误操作,且履行合同将导致遭受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的,可诉诸仲裁、法院要求修改或撤销合同,但必须赔偿善意交易当事人因信赖该已经公示的信息造成的损失。 基于保护消费者理由,作为消费者的购买人,在其收到货物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还货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经购买人请求,出卖人未能在一个月内返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货款责任。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出卖人为企业的在线交易。
第十条 买卖合同的履行 基于诚信原则、在线交易自治规则或相关惯例,当事人应当履行在线竞拍缔结的买卖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其相关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的七天内履行。如果在此期限内,买方没有接到物品已经付运的通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款,或者依其选择,协商新的交付日期。
第十一条 电子记录及其归属 当事人应当保存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记录并使其可供日后读取。 电子代理人处理的结果归属于使用该电子代理人的人,即设定或租赁该电子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人。 除非有相反证明,任何当事人对其名下的任何记录承担责任;这里的“名”包括其真实姓名、用户名、账户名和其他任何与其相关联的任何符号。
第十二条 电子记录的认定和可采性 不得仅以电子形式而否定任何记录的法律效力或执行力,但必须证明该记录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记录属于特定人, (2)该记录没有被任何人修改或删改过 。 在当事人对某项记录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保留于第三方当事人系统中的电子记录即满足上述第二项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证明该系统受到外部攻击或入侵。 国家鼓励当事人使用安全程序确保记录安全,如数字签名记录。
第三章 在线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三章 当事人身份披露 参与在线交易活动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交易完成前必须向交易对方披露其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用户名及其对应的密码是在网络环境中交易主体识别符号。任何用户名必须对应一个真实的个人或组织名字。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并根据法律要求公示企业商户的基本信息。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责任规则适用于在线交易当事人。任何在线当事人必须按照其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从事在线交易。
第十四条 物品描述 出卖人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描述其产品,避免令人误解的词语。 对任何物品,必须清楚地指明其为新产品、返修产品或二手物品。物品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产地、商标(表明是否注册)、物品用途和效果、使用条件、是否有售后服务或谁提供售后服务。 对新产品而言,描述应当与制造商出厂说明或广告一致。 任何物品的原始包装一经开封,即视为二手物品。 使用图片展示其物品的,必须标明图片摄取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二手物品而言,物品描述应当至少包括其真实状况或可用性、已用期限、剩余有效期或可用期限、物品可用性等。 对于返修产品和二手物品,必须以显著字体或字形显示或以其他方式提醒竞标人或订购人。
第十五条 在线出卖人行为规范 出卖人,在采用在线竞拍方式时,应当明确描述其竞拍条件,特别是是否有保留价、竞价时限、谁支付运输费用、退货政策等。 出卖人不得通过雇用标托、自我竞价或其他方式操纵其物品的竞价。 出卖人应当事先明确其退货政策,包括退货并返还货款的条件、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和)损失。
第十六条 在线竞标人(买方)行为规范 参与在线竞拍意味着竞标人与在线竞标人将缔结有效的买卖合同。在线竞标人的竞标满足竞标条件后,不得撤销。 竞标人不得进行恶意竞标。恶意竞标导致出卖人交易不成功或受损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章 物品质量保证 在线交易网站公示的特定物品的描述构成竞拍物品的明示担保,不管其是新产品或二手物品。 通过网络销售的物品,如果为新产品,其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该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在没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形下,其必须具备适销性或满足合同特定目的。 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商质量保证延伸至二手物品,因物品质量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第十八条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在线交易涉及许多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比如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认证机构、在线支付、保险等。这些主体统称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其中除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外,其他均为辅助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分别向其用户提供各自的服务,除非对用户有共同的声明相反的情形。这些服务提供者共 存于一个网站(通常为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的事实,并不表明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在在线竞拍交易中的地位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为卖方和买方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 在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在线竞拍交易服务的情形下,平台营运人必须声明其是否为出卖人,是否为充当《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人。如果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充当传统拍卖人角色,它必须在其主页中明确声明并显示其合法资格。一旦其充当拍卖人,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必须承担《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义务。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应当依照用户协议和相关法律向其用户提供服务。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应努力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在线竞拍欺诈发生,为用户提供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第二十章 用户注册和在线服务协议 注册为用户意味着在用户与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之间形成服务关系,用户因此受用户协议约束。 用户协议包括任何网站使用规则,比如网站使用条款、在线竞拍规则、隐私政策、涉及网站和在线竞拍运营的声明或通告。但是用户协议只有在用户在注册时同意,才具有约束力;用户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只有以合理的方式向用户公示或提供其同意的机会,才具有约束力。 任何用户因为网站修改其用户协议未尽其提醒或通知义务或拒绝接受协议而终止协议,不构成违约。 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明显对用户不公平的用户协议无效。 用户在其注册时必须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用户自己对其错误或过时的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和用户的责任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在线竞拍交易记录至少3个月。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依当事人请求,可保存到更长时间。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应当妥善保存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归其提供者所有,仅用于与在线交易、在 线服务相关及其注册时声明的其他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第三人公开、发布或转让。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在不侵害用户隐私前提下,应当向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提供交易相对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依法向司法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相关当事人必要信息。 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应当监控公开论坛、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删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 公开论坛、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发布者对因该信息引起的任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任何当事人请求,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在请求人提供证据足以使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相信其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删除该信息;此删 除行为后果由请求人承担。 与在线交易有关的如物品描述、广告、拍卖条件等信息发布者,对因此引起的交易欺诈、虚假广告及其他侵害第三人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应任何当事人请求,在线交易平台营运 人在请求人提供证据足以使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相信其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删除该信息,包括删除该物品;此 删除行为后果由请求人承担。 用户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分享用户密码或其他身份密码,因披露或分享行为给其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线支付服务 在线支付提供者应当按照买方的指示和支付协议划转资金。 在线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信用保证服务,确保交易安全。 在线支付服务提供者对因其重大过失划转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线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现行法律。
第二十三条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责任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各自计算机系统安全,采取必要访问控制措施,预防网络侵入 和犯罪行为。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因自己重大失误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章 建立可信赖的在线交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在线消费者保护原则 在线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享有同样的保护。 国家将采取措施为在线交易提供可信赖的环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种确保在线交易安全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工商管理局等国家机关 国家工商管理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延伸至在线消费者。现行负责在线消费者保护和有必要时成立的机构 应采取可行的措施监督在线交易活动,打击在线交易欺诈和其他不法经营活动。 工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登记资料数据库和全国协查网络,建立和完善在线经营企业的在线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构 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方便在线消费者小额纠纷受理和审理。 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协调网络,打击在线交易欺诈和网络犯罪。 公安机构,应当建立身份协查网络,配合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核实在线交易当事人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在线消费投诉、在线纠纷协调和解决等机构,接受在线消费者投诉,调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种在线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如身份认证机构、信用评估和管理机构。 国家鼓励各种行业协会制定各种行业自治规则。自治规则在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则不抵触前提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线企业自治规范的效力 国家鼓励在线交易平台营运人建立自治规范,用以规范在线交易,扼制在线交易欺诈。自治规范是建立可信赖的在线交易环境不可缺少的措施。 基于当事人同意,企业自治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与国家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法自 年 月 日生效。
(本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得到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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