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的法理思考 第三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的职能配置及评断 第四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模式及评断 第五章 检察权的应然定位及权能培植、运行模式的理性思考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的职能也日趋显著。 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一个国家所赋予检察权的内容不同,法理定位也不同。英、美国家把检察权划归到行政权中,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院或司法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划归到司法序列,其职权的相对性比较突出。如,法国检察官局限在纯粹的司法领域,职权仅仅限于控诉和刑罚的执行。美国把检察职能配置于联邦法律的执行机构中,即司法部长、副部长分别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管辖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刑罚机构、联邦调查机构。其职权是行政权能。 司法、检察制度的不同,检察权的含义也不同,但是,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最基本的职能有三项,即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这三项基本权能在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有相应表述,如: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有公诉权;第十四条规定有不起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权的历史渊源 检察职能与制度的产生犹如其他国家职能一样,是国家统治的需要,但是,检察制度的产生相对其他制度发展产生较晚,其产生孕育发展过程是国家法治、民主与文明建设、完善的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演进过程看,国家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对各类犯罪进行惩戒,运用国家权力和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中国古代的诉讼也分为官纠和民举两类,最早见于《尚书》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团体诉讼秦朝时期就有“五从相告”,官吏纠举在云梦书简中有大量的记载。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对重大犯罪都由官吏纠举。【2】可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多数人利益的犯罪开始由官吏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干预。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严惩重罪十条以后,严重犯罪也开始由国家干预诉讼。古罗马司法审判中,将诉讼按公犯和私犯划分,公犯案件交由官吏起诉。无论中外,诉讼的类型发展演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民主法制迈进。 中国古代实行司法行政的合一,在这种官吏掌管纠举侦诉、审判合一的诉讼制度下,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的冤假错案经常发生,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宪政,在追求民主、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思想指导下,推行了司法民主化改革,确立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检察制度的最终确立创造了条件,使检察权作为独立的权能成为一种必然。十三世纪法兰西王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从腓力四世开始,为适应刑罚观念的进化和王权的振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由国王的代理官行使追诉权的惯例,为法国建立近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提供了借鉴的模式【3】。1808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具体规定了设立检察官,并赋予检察官特定职权。规定了检察官处于独占公诉权的地位,享有侦查、指控犯罪职权,享有监督并指挥警察,监督裁判执行的职权。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设置于司法系统,代表国家保护公共利益,在赋予检察官追诉刑事犯罪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过程较长,由于英属殖民地较广,流传影响也较大。英国检察官隶属于行政系统,总检察长多为内阁成员,其职能非常广泛,兼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多沿用这种体制。美国的检察制度在发展早期沿用英国的检察制度,后来,在联邦法制的完善过程中,形成了有着自己变化特征的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对一切犯罪的检控的权力。检察官代表国家从事司法活动,主持正义,改良实体法和程序法,促进法制的健全和完善。【4】 中国古代是否有检察制度,检察权的历史渊源争议很大。我国很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5】即御史制度。御史之名,在西周官职中就已经出现,御史的职权集中体现在“纠察百僚”与“辨明冤枉”这两项上面,也就是说,御史拥有检查行政事务,弹劾官吏,纠正冤狱,干预审判等功效。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看,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那么,中国古代行使这项职权的部门是御史台和给事中,由于这两个组织的共同性,使给事中归入御史台,到清朝合并为一。御史之名从西周官职中就有,《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曰:“执法在旁,御史在后,”至秦朝,御史大夫还领导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监御史的职责是监理诸郡,察地方违法之事。汉朝据《汉书朱博传》记载,御史大夫:“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到明清,监察机关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形成了直属中央领导,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职能移交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从御史台到督察院,官吏的基本职权:一是一般性的监督权(进谏、纠察、监理权,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弹劾权);二是追诉犯罪权;三是监督审判权。唐朝开始形成三司推事,即为明清时“三法司”的前身。【6】可以这样讲,这种审查违反国家法律的官吏、监督百官和百姓遵守法律,纠举一切官吏和部分百姓犯罪的御史制度就是一种比较完整的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为基本职能的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检察制度的最早萌芽。 近代的中国检察制度、检察权出现,是从光绪32年开始的。清光绪年间(1907年)颁行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试办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厅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1909年颁行法 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立总检察与之相对应。其下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现在台湾地区仍沿用此制。1981年实行审检分隶。【7】 当代中国的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应当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经历了形成、波折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8】 第一个阶段: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中国奠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基础,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当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同年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这也是持检察权为行政权观点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这还不是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真正诞生,随着新中国政治权力机构的重新构建,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才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此同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检察员的任命程序。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检察机关第一次单列出来,成为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相互鼎立的机关,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结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