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迎宾电工机械设备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温州迎宾电工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鹅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缪焕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宇,温州新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缪焕彬,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温州迎宾电工机械设备厂职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龟湖路46弄18号205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苏尚远,男,汉族,1951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中侨大楼1幢705室。
委托代理人陈俊由,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温州迎宾电工机械设备厂(简称迎宾设备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5日做出的第64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9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苏尚远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迎宾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宇、缪焕彬,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广、柴爱军,第三人苏尚远的委托代理人陈俊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497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迎宾设备厂就苏尚远所拥有的02251651.4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497号决定中认定: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附件1、3、4能够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并且其中记载的内容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二、关于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或者附件4和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出口与新鲜空气加热室相连接”未被附件1、3、4公开,故具有新颖性。虽然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一般经交换器热交换的新鲜空气均能达到要求的温度”,但新鲜空气经交换器热交换后的温度会受到工质气体、混合气体以及自身温度的影响,因此增加新鲜空气加热器能使系统更好地满足非一般工况的使用要求,具有更好的加热性能,同时也可使空气温度更均匀。显然附件1、3、4中不仅没有公开该特征,同时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将该特征组合进来,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3或4和3或者1和3和4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3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因此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6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49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迎宾设备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原告对第6497号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2的认定无异议。但被告却错误地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中新鲜空气达到“温度均匀、缓冲”的效果并不是通过新鲜空气加热室来实现的,而是由设置在新鲜空气加热室上方的空气缓冲室来达到的。新鲜空气经过交换预热管和热交换器的两次重复加热,通过管道进入空气缓冲室后,实现“温度均匀、缓冲”。因此,新鲜空气加热室的作用就仅在于重复的第三次的加热。众所周知,电加热空气的技术本身是一种公知技术,应用于本专利中的作用也仅在于再三重复的加热作用,在机械运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实际意义。正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一般经交换器热交换的新鲜空气均能达到要求的温度”,因此,新鲜空气加热室的设计毫无创造性可言。同时,第三人提供的侵权诉讼诉前检索报告也说明了通过冷热交换器加热空气与进入新鲜空气加热室加热空气所起的作用几乎完全相同,故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第6497号决定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第6497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第649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苏尚远述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权利要求3中的“出口与新鲜空气加热室相连接”未被附件1、3、4公开。设置新鲜空气加热室的目的是对新鲜空气再进一步加热,这对后续的漆包线机炉膛中漆蒸汽的催化燃烧明显有利,由此实现了本专利能使漆包线机中漆蒸汽更好地被催化,产生更多的废热以便回收,从而使漆包线机更节能、更环保的发明目的。因此,这一特征在本专利中是有技术效果的,并非可有可无。综上,第6497号决定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6497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8月15日,专利号为02251651.4,专利权人为苏尚远。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包含炉膛(14)、电热管(15),其特征在于它还设有废气回收利用装置,该装置入口与炉膛(14)中下部内腔相连接,出口与炉膛(14)上部内腔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其特征在于废气回收利用装置由催化预热室(8)、催化燃烧室(16)、热风循环风机(5)依次连接构成,其中热风循环风机(5)出口通过扇形风管(4)与炉膛(14)上部内腔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其特征在于催化燃烧室(16)废气出口与排废管之间设有热交换器(13),热交换器(13)箱体入口与输送新鲜空气的风机(1)相连接,出口与新鲜空气加热室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其特征在于连接输送新鲜空气风机(1)与热交换器(13)箱体入口的交换预热管(3)包在排废管(12)外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机烘炉内胆,其特征在于炉膛(14)出口处设有炉膛温度调节装置(17、10、1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其特征在于炉堂温度调节装置(17、10、11)由导线冷却管(17)、压风风机(10)、吸废风机(10)构成,其中,导线冷却管(17)与炉膛(14)相连接,压风风机(10)设在导线冷却管(17)上部,吸废风机(10)设在导线冷却管(17)下部。”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设计一种节能且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热风逆循环立式漆包线机烘炉内胆。……由于将生产漆包线过程中,对漆包线溶剂被蒸发的气体进行回收重新利用,节能效果明显,废气利用后剩余排出的很少,完全能够满足环保技术要求。……漆包线溶剂被蒸发的气体进入催化预热室(7)进行预热,预热的气体进入催化燃烧室(16)进行催化燃烧后的热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打入炉膛(14)烘焙漆包线,另一部分气流(余热)排入空气中。¬……新鲜空气输送风机(2)将新鲜空气打入交换预热管(3),在排废管(12)的外层进行预热,预热后的新鲜空气再进入热交换器(13)箱体内进行热交换,使新鲜空气温度再次提高,然后经管道送入空气缓冲室(8),再进入新鲜空气加热室(9)加热(一般经交换器热交换的新鲜空气均能达到要求的温度),之后,高温新鲜空气进入炉膛(14)下部,由循环风机(5)拉入催化燃烧室(16)进行助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