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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刘云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卿,男,汉族,1934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31号院。

委托代理人伍建华,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人南街三巷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贞,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高庄乡前郭雷村。

委托代理人伍建华,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人南街三巷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桂莲,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喜成,男,汉族,1947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城关镇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徐亚平,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书画装裱新技术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7号。

上诉人刘云卿、李福贞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云卿的委托代理人伍建华,上诉人李福贞的委托代理人伍建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莲、柴爱军,原审第三人张喜成的委托代理人徐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喜成是名称为“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0年8月11日,刘云卿、李福贞以“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了第41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157号无效决定),维持“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刘云卿、李福贞明确表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不再坚持其所提交的附件3、4的关联性问题,在此前提下也不再坚持“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在工业上能够制造,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该专利具备实用性。“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3、4均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刘云卿、李福贞所提关于该专利中箱形结构加压板的金属面板和金属背板之间设置抛物线型反射罩使热蒸汽不能排出的主张不能成立,该专利权利要求2、3、4具备实用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附件4中的照片与附件3不能有效印证,附件4不是有效证据并无不当。“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具备创造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57号无效决定。

刘云卿、李福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人的上诉理由均是:“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在于及时排除热蒸气,从而达到装裱速度快、效率高的效果,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抛物型反射罩上设有排气孔或排气结构的技术特征,而该技术方案是“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该技术特征,无法实现该专利的目的效果。一审判决认为“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规定是否密布排气孔,也没有规定反射罩不得设有密布排气孔,为了通气,反射罩之间可以留有间隙,也可以在反射罩上设置通气孔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157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张喜成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张喜成是名称为“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1998年11月2日,于1999年9月2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98241887.6,该专利权利要求是:

“1、一种新型书画装裱机,包括箱柜式机架,固装在机架上面的裱件加热底板,与机架联接一体的悬臂支架,在支架上安装有升降装置和加压板,在槽型结构的加热底板和加压板内部设有加热装置,升降装置设有加压板升降的限位器件和缓冲器件,设有电气控制操作盘,其特征是:

在箱槽型结构的加热底板和加压板内部设置的加热装置为抛物线型反射罩,在抛物线的焦点处设置红外线电加热管;

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和加热底板的金属面板外覆盖有毛呢布,毛呢布周边设有通长钢管,以穿挂拉簧,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的金属底板上设有挂簧栏杆及栏柱,以穿挂拉簧另一端;

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的金属面板上设有密布的通气孔,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的金属底板上设有排气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书画装裱机,其特征是,加压板的金属背板上的排气孔外可联结排风装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书画装裱机,其特征是,悬臂支架为分别设置在加热底板后侧两端,端头横梁上设有升降装置,升降装置下端固连着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书画装裱机,其特征是,在机架侧向连接附属加热底板和附属加压板,在附属加热底板和附属加压板的接触面均设有张开绷紧的毛呢布,附属加热底板内设有加热装置。”

2000年8月11日,刘云卿、李福贞以“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刘云卿、李福贞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5份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是证人李泉红2000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1998年7月28日购买张喜成的书画装裱机的书面证言1页;附件2是刘云卿、李福贞称是李泉红购买的书画装裱机的照片共4张;附件3是用于证明李丁1997年11月28日从辉县市书画装裱工艺新技术研究所购买书画装裱机的NO.0006929号河南省新乡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复印件1页,项目名称是书画装裱机及技术服务,上面附有李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词;附件4是刘云卿、李福贞称是李丁购买的书画装裱机的照片共7张;附件5是ZL96233554.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刘云卿、李福贞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将刘云卿、李福贞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的附件转送给张喜成,将张喜成提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刘云卿、李福贞,于2001年12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2年2月6日作出第4157号无效决定,维持“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是证人证言,在没有旁证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附件1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刘云卿、李福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附件2的照片是在“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的照片。附件3可以证明李丁在1997年11月28日购买了书画装裱机,但没有证据证明附件4的照片就是李丁购买的产品。附件1、2、3、4所涉及的产品不能构成“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5的公开日早于“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书画装裱机在箱槽型结构的加热底板和加压板内部设置加热装置,为抛物线型反射罩,在抛物线的焦点处设置红外线电加热管,是为了给裱件加热;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的金属面板上设有密布通气孔,在箱槽型结构的加压板的金属底板上设有排气孔,是为了及时排除热蒸气。因此,显而易见,“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中没有规定反射罩是否密布排列,也没有规定反射罩不得密布通气孔,更没有限定红外线加热管的形状,因此为了通气,反射罩之间可以留有空隙,也可以在反射罩上设置通气孔等等。通过设置加热装置和排气装置,能够在给裱件加热的同时把产生的热蒸气及时排走,提高书画装裱质量。因此,“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在产业上是能够制造的,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该专利具备实用性。“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3、4均是引用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刘云卿、李福贞关于箱槽型结构加压板的金属面板和金属背板之间设置抛物线型反射罩使热蒸气不能排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3、4具备实用性。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157号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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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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