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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果抢劫一案
李元果抢劫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元果,(曾用名李阳,绰号小八),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横梁村11社。2004年8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元果抢劫一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4年11月15日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46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元果伙同陈友仁、白玉(均已判处)等人,窜至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礼嘉村一商店外大路边,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左志纯山城牌香烟二条、桫椤牌香烟一条、匕首一把及现金数十元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所获赃款挥霍。
1995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元果伙同邹云(另案处理)、张勇(已判处)共谋作案后,携带菜刀、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海南省三亚市二环路临春加油站附近的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内,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走吴某某(本案被害人,男,31岁)、李玉梅人民币3000余元、瑞士英纳格手表一只、摩托罗拉传呼机两只。其间,由被告人李元果、邹云将被捆绑的吴某某押解下车,持刀对其实施追砍,向其头部、肩部、背部等部位猛砍数刀;与此同时,由张勇看守车内的李玉梅。后被告人李元果、邹云二人回到车内由邹云驾车,因故翻车后,三人便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04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元果在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白马函警务室旁一发廊内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示证据有:刑事案件受、立、破案报告表,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检验鉴定,赃物估价书,被害人左志纯、李玉前、吴某某的陈述,证人童立胜 姚培容、周华珍、董福清等的证言,被告人李元果的供述,捉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元果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二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有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元果对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以在海南省三亚市抢劫是受邹云、张勇胁迫参与的为由提出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元果伙同陈友仁、白玉(均已判处)等人,窜至本市渝北区礼嘉镇礼嘉村一商店外大路边等待,当被害人左志纯经过时,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左志纯山城牌香烟二条、桫椤牌香烟一条、匕首一把等财物后逃离现场,销赃后共同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1、被害人报案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左志纯报案称:1993年7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礼嘉村河边童立胜商店处,被人拦住殴打,抢走山城牌香烟两条,桫椤香烟一条和三十几元钱。其中一名年轻人叫陈友仁。公安机关即受案的过程。
2、现场平面图及图片。
3、辨认笔录,证实1993年11月4日经被害人左志纯辨认民警出示的匕首就是其2004年7月23日被抢的匕首。
4、被害人左志纯多次证言,证明内容与报案材料吻合。
5、证人宋远华证言,证实陈友仁现在不在家,8月份就不在家中了,听说是在柳吊溪抢了一个烟贩子,他就出去躲起来了。
6、证人童立胜证言,证明与被害人陈述内容吻合。
7、证人唐亨德证言,证实陈友仁是1993年7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来我食店吃的饭,和他一起来的有六个人,其他人我认不倒。他们吃了三十八块钱,是用一条山城,一条桫椤,另外还拿了六块多钱付的帐。他们吃饭谈的什么我没有听倒,吃完饭他们就走了。
8、证人姚培容证言,证实1993年7月23日上午大约11点左右,我和邓会一路赶了礼嘉场回家,路过观音阁,我看见有个身高大约1.7米左右的青年娃儿用脚在踢左志纯。左志纯当时在地上坐到卷起的,我们正想看,那个身高1.70米的青年就说“我们不得打女的。”我们看见害怕,就自己走了。当时有六个人,有三个娃儿站在左志纯旁边,那三个就坐在旁边的。不晓得他们为什么要打左志纯。
9、证人周华珍证言,证实1993年7月23日上午大约11点左右,我赶礼嘉场回来,路过观音阁,就看到有三个人在围住左志纯打,还用扁担打了几下,左志纯求他们不要打了,那三个娃儿还是继续用肘、脚、扁担打左志纯。然后有点高的那个青年就去烟箱里拿了一条山城烟打开每人发了一只,他们把烟吃完了又继续打左志纯。这时我就走了。走到下面都还听到他们在打。我没有看见他们找左志纯要钱或其他东西,只是后来听说他们拿了三条烟。
10、证人陶达珍证言,证实今年7月份到现在山城香烟每条进价18.6元,卖价20元;桫椤香烟每条进价16.5元,卖价18元。
11、同案人白玉供述,证明1993年7月23日中午11点左右,陈友仁邀约我和小八(李元果)和另外三个人。在柳吊溪上面的商店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担了一挑烟和酒来。陈友仁就上去把那人拦倒起,我也跟着上去,陈问他:“你今天在街上要绍我的皮得嘛。”那人就说“我哪里要绍你的皮嘛”,后陈抓倒那人就打,我和小八也上去打那人。陈用那人的扁担打了两扁担,然后就是用定子打的。我打的那人的脚、手和胸口,主要是我和陈友仁、李元果三个人打的,陈友仁就在那人的裤子包包摸了三十几元钱,拿了两条山城、一条桫椤烟。和陈来的那娃儿拿的一包鱼皮花生,我们就走了。后陈带我们到邱福馆子喝酒,吃了可能50、60元,钱不够用那人的烟抵的,后我和小八回去了。我拿那人烟时也拿了那人的一把匕首。(后补充)打完以后,陈和李元果拿了那人的三条烟和两包鱼皮花生,我拿了那人的一把匕首。我没有拿那人的钱,陈友仁他们拿没拿我不清楚。
12、同案人陈友仁供述,证实1993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礼嘉一卡拉OK厅找到白玉和李元果,对他们说“去给我打个人”。他们问打谁?我说“去打左志纯。”他们就同意了。李元果又叫了三个年轻人,那三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六人来到柳吊溪董作武商店等左志纯。大约十多分钟,左志纯就担起货从上面下来,我就说“你借别个的钱该还给别个了”左志纯听我这么一讲,就把东西放了下来,我上去把他担货的东西给他拿起甩了,左志纯就说“牌桌上的钱我不还。”李元果就上去推了左志纯一下,我也上去打了左志纯肩膀一拳,白玉也上来打了左志纯的,我们三人就过去对左志纯一阵打。后就让左志纯蹲在地上,我进董作武商店喝水,出来看到李元果在左志纯担的东西里拿了一条山城烟,撕开发给大家,然后李元果问左志纯身上有钱没有,左志纯说没有钱。我就叫左志纯把裤子包翻出来,结果左志纯从裤子包里翻出了几十元钱,我就顺手递给了李元果。过后我又在左志纯担的东西里拿了一条桫椤烟,李元果又拿了一条山城烟,白玉拿了一包鱼皮花生后我们就走了。到邱福的馆子吃完饭后,李元果去结的帐,说钱不够,我就叫我不认识的那人去把两条烟卖了三十多元,过后我又去给了邱福二十多元,吃完饭就各自回家了。
13、被告人李元果供述,证实1993年夏天的一个中午,陈友仁来找到我和白玉,叫我们去帮他打一个人,我们答应了。陈友仁就带我和白玉到渝北区礼嘉镇柳吊溪农村一大路旁等了大约半个小时,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担着两筐东西过来,陈友仁说我们要打的就是这个人,并上前拦住他,打了他一耳光,后朝其胸、背打了几下。我和白玉也上前打那男的。那人求我们不要打了,我和白玉停了手,两人先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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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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