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远故意杀人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2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悦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广灵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梁庄乡冯社东堡村。2004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燕,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悦远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中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悦远及其指定辩护人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1年被告人王悦远经人介绍与陈朝碧(重庆永川市人)结婚,婚后两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梁庄乡冯社东堡村共同生活。2004年3月29日,陈朝碧因故离家后未归。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悦远来到重庆永川市石竹镇枝子村向其岳母被害人苏成富寻找其妻下落,苏成富表示陈朝碧并未回到娘家。同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悦远在苏成富家中再次向被害人苏成富追问陈朝碧的去向,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随后,王悦远持锄头将被害人苏成富击倒在地,后又持锄头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苏成富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成富系外伤性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王悦远在现场自杀未遂,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经法医检验鉴定,王悦远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证人程禄彬、陈朝全、罗章勋、陈庆友、何祖碧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悦远因纠纷持锄头猛击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悦远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因苏先持锄头挖他,自己控制不住才持锄头打的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悦远是在死者先行伤害的情况下失去控制杀死苏成富,情节较轻,系癫痫病人,人格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悦远因患癫痫病,人格障碍,具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1991年,被告人王悦远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苏成富之女陈朝碧结婚,婚后在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梁庄乡冯社东堡村共同生活。2004年3月29日,陈朝碧因故离家后未归,被告人王悦远于同年4月1日到重庆永川市大安镇(石竹镇所)枝子村其岳母苏成富家寻找其妻,苏表示陈朝碧未回娘家,王即大吵大闹,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未果。同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悦远在苏成富家中再次向苏追问陈朝碧的下落,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苏持锄头打王,王悦远夺过锄头向苏成富头部挖、打数下,致苏成富当场死亡。后王悦远欲持菜刀自杀未遂,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苏成富系外伤性颅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捉获经过证实,2004年4月4日公安机关接程禄彬报案称,大安技子村苏成富被杀死在家中,初步查明是其女婿王悦远作案,在案发地点,发现死者和一名处于昏迷状态的男子,后将该男子送医院抢救,该男子即为犯罪嫌疑人王悦远。 2、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永川市大安镇枝子村三社苏成富家,在堂屋地上有一女尸呈俯卧状,头下有一30×15厘米的血泊,血泊南侧有两把锄头、一把铁铲及一根木棒,锄头上有少量喷溅血迹。尸体脚东侧40厘米有一仰面躺地的男性伤者,头东侧有一割草刀,刀柄与刀刃上沾附有血迹,在伤者腰部东侧有一长150厘米、刀宽16.5厘米和锄头,锄头及锄柄下端60厘米范围内有大量血迹。在卧室床西侧枕头上有大量浸渍血迹,枕头东侧有镰刀,蚊帐上有少量擦拭血迹,床南侧小木凳上有一把钢刀,刀上有大量血迹。在厨房锅盖内侧可见少许血迹,在塑料桶旁地上有一把菜刀,在北侧木质单开门上有110×67厘米的擦拭血迹。现场提取菜刀一把、锄头一把。余无异常发现。现场进行了拍照,经庭审交被告人辨认现场及提取的物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苏成富,尸体前额部有一长9厘米、哆开0.6厘米的弧形创口,右耳上端后侧2厘米处有二处分别长8.6厘米,哆开0.1厘米,长4.6厘米、哆开0.5厘米的创口,右颈部有一长3.2厘米、哆开2厘米的创口。以上各创创缘整齐,创角钝圆,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顶部有一长3.8厘米、哆开1厘米和一长3厘米、哆开1厘米相融合呈星形的创口,其下0.6厘米处一1.6×0.6厘米的星形创口,二创创缘均不整齐,创角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二创口下均可见颅骨破裂。右枕部有一1.5×0.3厘米的表皮剥脱,其周围有5×3厘米的皮下出血,其下可扪及颅骨骨折。解剖见颅骨及颅底广泛性粉碎性骨折,脑硬膜下有凝血块,脑组织较广泛的挫裂出血。根据其创口特征,应为刃口呈弧形的锐器(如锄刀)和有一定重量的钝器(如锄头类)。结论:苏成富之死为外伤性颅脑功能障碍所致。 4、证人程禄彬证词证实,今天(4月4日)下午6点钟左右,程禄彬到苏成富家拿东西,发现苏被人杀死了,后叫罗章勋一起去看,就打电话报案,苏的女婿王悦远也躺在地上,身上有血。王这次是来找其妻陈朝碧的,王在苏家闹了几天,有时在地下打滚,派出所的还来调解过。证人罗章勋有类似证词证实。 5、证人陈朝全证词证实,程禄彬等人发现陈朝全的妈被杀了,陈朝全知道后就往屋里赶,其姐夫王悦远躺在堂屋地上,其母亲躺在屋角。王悦远是4月1日到的,晚上和陈朝全一起住,说是姐姐陈朝碧于3月29日从家里出走,陈朝碧没有回来过,王不相信,就找母亲吵闹,生产队的干部还来调解过,陈朝碧嫁到山西王悦远家14年了。证人罗章兴有类似证词证实。 6、证人陈庆友证词证实,王悦远来找其妻陈朝碧,陈表示没看到陈朝碧,还帮忙打了几个电话都不知道陈朝碧在哪里,王还在陈庆友家吃过饭。案发当天下午,何祖碧来说,陈朝碧的姐姐来了,叫王悦远回去,王就从陈庆友家走了,晚上就听说杀了人。证人何祖碧证实其叫过王悦远回其岳母家,听说陈朝碧的姐要来。 7、派出所民警黄德才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4月3日,苏成富到派出所报称,其女婿王悦远来找妻子陈朝碧,苏表示其女陈朝碧没回娘家,王不相信,又吵又闹,做起要提刀杀人的架势,第二天苏又到派出所报称,头天晚上村社干部都调解不好,当天下午黄就去进行了调解,给王做工作,王当时没有什么,同意派出所帮助找其妻。 8、王悦远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悦远头顶部有10条不规则疤痕,即有多处创口,数创中间相互交叉重叠,属锐器伤特征,经医治留有2×4cm不规则疤痕和总长度大于10cm的疤痕,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9、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悦远癫痫,有人格障碍,在涉嫌杀人案中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0、被告人王悦远供述证实,王悦远于2004年3月29日从山西老家起程,于同年4月1日到的其岳母家,目的是为了寻找妻子陈朝碧。4月3日下午,王在陈庆友家,叫陈帮其找妻子,有一个人叫他回岳母家,听说姐姐要来,回去见只有岳母一人在家,王又要求找陈朝碧,其岳母苏成富就打王的嘴巴,然后王跪在地上叫苏拿锄头劈他,苏冒火了,就拿锄头砸王的头,王就起身夺过锄头向苏头部使劲打了一下,苏倒在地上,后又打了一、二下,见苏死了,就在床上躺了一会,又起来拿菜刀割手腕自杀,后就昏过去了。 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举示,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