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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芝发故意伤害一案



霍芝发故意伤害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必书,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重庆市綦江县日杂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厦路26-8号。系本案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霍芝发,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蒲河正街54号-1。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芝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必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蓝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霍芝发在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蒲河供销社纸厂自己与妻子赵九容的宿舍内见到被害人刘长洪和赵九容在一起,霍芝发认为两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即与刘长洪发生口角并扭打,霍芝发持猎刀刺中刘长洪左胸部。之后,霍芝发丢弃猎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长洪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霍芝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霍芝发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霍芝发赔偿丧葬费15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20000元,共计人民币135000元。
被告人霍芝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霍芝发认罪态度好,希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霍芝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赔偿数额无异议,提出现在无赔偿能力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芝发与其妻赵九容均系重庆市綦江县供销合作黄沙纸厂职工,霍芝发在该厂保卫科工作,该厂为霍芝发夫妇分有一宿舍,为照顾小孩,霍芝发夫妇平时仍回附近家中居住。1998年下半年,霍芝发听传言其妻赵九容与该厂副厂长刘长洪(本案被害人,男,死亡时46岁)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年10月29日晚,霍芝发下班回家未见其妻赵九容。当晚,霍芝发返回该厂值班时,见赵九容与刘长洪等人在厂里打牌。凌晨1时许,霍芝发回到自己宿舍见刘长洪赤裸着下身与赵九容在一起,即与刘长洪发生口角并挽打,霍芝发持猎刀刺伤刘长洪左胸部后,弃刀逃离现场,潜逃至广东省潮州市。经法医尸检鉴定,刘长洪系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霍芝发于2004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登记表、捉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1998年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接赵九容报案称,当日凌晨1时许,綦江县黄沙纸厂副厂长刘长洪到赵九容宿舍来准备与赵发生性关系,赵之夫霍芝发回家遇见后气愤之下持刀刺伤刘的胸部,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霍芝发作案后潜逃至广东省潮州市,于2004年6月25日被当地警方捉获归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綦江县蒲河镇供销社纸厂单工宿舍楼内。中心现场位于单工宿舍楼一层霍芝发宿舍。面积约十平方米,靠东南墙一张双人床,床上被子凌乱。正对的北墙一把长木椅,椅子正前方有长1.8米的间断流淌血迹。床前有5处蹭擦血迹。在院内烘干桶内提取大号猎刀一把,单刃刀背带齿,长21厘米,宽约5厘米,刀刃长10厘米,刀上有沾附血迹。
3、法医尸检鉴定书证实,死者刘长洪左胸部锁骨中线第5肋有3厘米的纵形创口一处,第5肋骨横断,创口贯通胸腔。致伤工具为便于挥动的单刃刺器。刃宽应在2.5厘米左右,刃长应在10厘米以上。结论,刘长洪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提取笔录证实,提取大号猎刀经被告人霍芝发辨认系作案时所用凶器。
5、证人罗春阳证实,1998年10月28日22时许,见霍芝发一个人往厂办公室方向走去。
6、证人赵九容证实,1998年10月28日晚,她与刘长洪等人在黄老秋家打牌,12时许,就各自回寝室睡觉。她刚睡下,就有人敲门,她打开门,刘长洪进来说“我今晚来陪你睡觉”,并将裤子、衣服脱了,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她就劝说刘。这时,她丈夫霍芝发开门进来,气势汹汹的问刘长洪“你来干什么,身为一个厂长还要乱搞”。刘说“我什么都不做”。说后,他俩就挽打起来,一会,刘就坐在椅子上,胸部在流血,她就立即出去叫人来送刘到医院,霍芝发就去叫周厂长。后她与周厂长、刘兆华将刘长洪送到医院不久,刘长洪就死了。过后,她听他人说霍芝发用刀夺的刘长洪。
7、证人王永江证实,当晚,他与赵九容、刘长洪等一起打牌后各自回宿舍休息。凌晨1时许,他被隔壁宿舍的赵九容喊醒,说霍芝发把刘长洪杀了,要赶快送医院急救。到赵九容宿舍见刘长洪仰睡在床前,衣服是穿好的,但全是血。就急忙喊来厂里其他人,一起将刘长洪送到医院急救。他出门后见霍芝发手上握着一把匕首站在屋外院子里。
8、证人金世红证实,当晚,她与赵九容、刘长洪等一起打牌后各自回宿舍休息。凌晨1时许,她听到赵九容在喊王永江开门,好象说什么杀了人之类的话。她跑到赵九容宿舍见刘长洪斜靠在椅子上,胸部全是血,赵九容等人就把刘长洪送到医院去了。这时,霍芝发站在一边对她说叫赵九容把女儿照顾好,霍就走了。
9、证人周成忠证实,1998年10月29日凌晨零时许,他听到霍芝发在嚷“你枉做是个副厂长,脱光了衣服在床上的”。不一会儿,就听见霍芝发喊了敖书记,又来喊他。他出门时见霍芝发站在院坝里,王永江等人正把刘长洪抬上车。后听赵九容说刘长洪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被她拒绝,霍芝发进来后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就杀了刘长洪一刀。
10、被告人霍芝发供述,我与妻赵九容在綦江县供销合作黄沙纸厂工作,我是该厂工会主席兼保卫科科长,厂里分给我们一宿舍,平时为照看小孩,我们都回温泉村老家中居住。案发前的几个月,听厂里的人说赵九容与副厂长刘长洪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都没有拿到证据。1998年10月28日晚,我下班回家见赵九容没回来,晚11时许,我回厂值班,见赵九容与刘长洪等在一起打牌。凌晨1时许,他们打牌后,赵九容回我们的宿舍,刘长洪在我们宿舍旁边东张西望,我估计他要进去。十分钟后,我开门进去,见赵九容睡在床上,刘长洪站在床边,就问他干什么,他反问我要干什么,并举起手准备打我,我持匕首向他腹部刺去,他就倒在椅子上,我将灯打开见刘没有穿裤子,赵九容身穿内衣从床上起来将我抱着,我将她摔倒后,就向厂长、书记报告了该情况,将匕首丢在坝子,离开厂里,跑到广东省潮州市打工。
上列证据均系控方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必书现年51岁,系重庆市綦江县日杂公司退休职工。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必书提供的常住户口登记以及退休证,綦江县供销合作社黄沙纸厂出具证明证实刘长洪死亡前每月工资为500元人民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霍芝发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芝发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霍芝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时,刘长洪赤裸着下身与霍芝发之妻在霍芝发宿舍内的事实,有霍芝发本人的供述,且能得到证人赵九容的印证。霍芝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霍芝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人霍芝发的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理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主张。其中,丧葬费主张3732元,死亡补偿费主张9227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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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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