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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明申请对汪日辉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案



宋桂明申请对汪日辉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保字第09913号




申请人宋桂明,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院11-1006号。

被申请人汪日辉,北京市崇文区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东精品屋111号摊位业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桂明申请对被申请人汪日辉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一案中,申请人宋桂明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汪日辉上述申请事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桂明申请撤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桂明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宋桂明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二ОО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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