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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0484号




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尧弟,董事长。

被告北京住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小营安慧东里16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传炎,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四号楼3015室。

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胜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住美嘉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由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77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五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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