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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诉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SEB公司诉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SEB公司,住所地法国埃库里市小树林路Les 4 M。

法定代表人德洛努瓦•德•拉图尔•达尔戴兹•蒂耶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华,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开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伦区大矸科技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金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勇,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上海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地区朝阳街如意胡同20号。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1号5531室。

法定代表人贾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杰,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23栋4单元601号。

原告SEB公司诉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海菱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EB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华、秦开宗,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孙勇,被告物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5月10日,原告SEB公司以其“尚需对被告的身份进行深入调查”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菱公司、物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SEB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 О О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溪




(编辑: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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