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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员工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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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李某、邓某、某企业职工。

    被诉人:某家具企业。

    案情:

    1993年8月,某地一家民营家具厂雇用李某、邓某两位工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商定,订立了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800元,邓某月工资为500元,合同期限半年。到合同期届满时老板却只付给4个月工资,还要两名工人帮助赶一批活,不让他们回家。而且提出工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要他们赔偿损失费,同时扣押了工人的行李和身份证。

    申诉人因其工资被拖欠,且其行李和身份证被扣,申请仲裁,要求:1.补偿被拖欠工资;2.归还其身份证和行李。

    分析意见:

    这家民营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一、《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份支付给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不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遵守,民营企业也应当遵守。这家民营企业在当年年底合同期满时,却仅支付4个月工资,这显然是一种克扣行为,是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这家民营企业与工人订立为期半年的合同,这是对的。到当年年底合同期满,如果企业生产需要,还需工人继续干下去,就应在征求工人的同意的条件下,与工人续订劳动合同。但企业采取扣押行李及身份证等强制手段,不让工人回家,这是违反订立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必然引起工人的不满。

    第三、关于工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要求赔偿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原材料浪费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赔偿,这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单位以工人浪费原材料、损坏设备为借口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这是应当反对的。

    仲裁结果:

    经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企业如数支付李、邓二人应得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2.企业归还李、邓二人的行李和身份证;

    3.李、邓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浪费原材料的损失费。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编辑: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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